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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0 17:43:30 来源:农业部 作者:农业部 【 】 浏览:8435次 评论:0
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DUS测试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第十八条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四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6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试验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并应接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五章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品种申请国家级审定的,育种者应当将省级审定证书、审定公告复印件、育种者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总结报告、DUS测试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六条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七条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八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第二十九条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三十条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第三十一条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三十二条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三条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四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五条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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